泰安版权登记_著作权登记

17732605906(同微信)

新泰音乐版权办理过程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泰安万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新泰音乐版权办理过程

新泰音乐版权办理过程

作者:泰安万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04 08:31:33

著作权纠纷应该到哪里寻求解决?

1、和解:当事人有自行解决的意向,可以协商处理版权纠纷。

2、调解: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三者(版权局、著作权保护机构、版权保护协会、律师事务所,以及自然人等)调解著作权纠纷。

3、仲裁: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著作权具有专属性,是不容侵犯的,我国有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进行保护,那么侵犯个人著作权如何规定的?

侵犯个人著作权严不严重依据侵犯的情节而定,如果侵犯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网络小说是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中的抄袭和剽窃是相同的概念和行为,都是指把别人的作品的整体或一部分占为己有,以所有权的名义对外发布的行为。侵权行为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去考虑: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是指抄袭行为必须是法律所禁止的,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这里是指抄袭网络小说的行为。

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网络小说的抄袭结果是网路小说的抄袭行为导致的。行为人有过错。这里火名网著作权法律律师认为:对于侵权行为,我国法律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实施了侵权行为,其行为对著作权人造成了不良影响,侵权人就应当对著作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网路小说的抄袭行为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不仅要有违法行为,还要产生了损害事实才能构成侵权行为。

在网站免费下载一些作品供自己欣赏,相信这样的事情大家都做过吧,而且很多的人会认为,既然能够免费的下载,自然也不会构成侵权的问题,那么网站免费提供下载作品是否构成侵权?请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网站免费提供下载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1、如果该网站使用的是正版电子书,网站已经支付过著作权人报酬,网站为了传播知识或扩大自我影响力或推广其产品,向公众提供免费下载,那么你下载行为是合法的,比如亚马逊的kindle上有大量的电子书供读者免费下载。

2、无论是商业网站或公益网站,对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提供免费下载,在不影响邻接权的前提下,提供者和下载者都是合法。

3、盗版网站提供处于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免费下载,未获得著作人允许,属于非法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及其他作品的,违反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反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也就是说如果网站提供的是免费下载,但是网站上有刊登收费广告,这也是违法行为,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网站免费提供下载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如果现在您民对于这个问题也比较疑惑,不知道是否构成了侵权问题,那么请您认真的阅读以上的文章内容吧,在以上文章当中对于是否侵权小编已经为您做了详细的介绍,希望会让你对于侵权问题有了一个更进一步的了解。


 

上一篇:泰山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是多少?

下一篇:东平美术作品著作权申办费用

版权所有:泰安万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