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版权登记_著作权登记

17732605906(同微信)

泰山区影视作品著作权办理过程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泰安万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泰山区影视作品著作权办理过程

泰山区影视作品著作权办理过程

作者:泰安万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30 08:56:59

作品是不是进行了版权登记,作者才有版权

根据《著作权法》里的规定,作品在被创作完成的那一刻起,作品的版权天然就属于作者。所以,登记还是不登记,作者都享有作品的版权。

那既然作者天然享有版权,为什么还要弄个“版权登记”出来呢?因为证明版权需要很多证明材料,麻烦,做了版权登记,就得到了官方认可,就可以减少很多麻烦,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虽然天然享有作品的版权,尤其是对于一些好作品,授权的次数多,侵权的次数也多,如果每次都要让作者提供全套的证据,就会给作者带来很大的负担。而版权登记的好处就是,作者只需要向版权局提供一次证据,版权局审核后发给作者一个版权登记证书,这个证书就可以基本替代那些证据,这样对作者来说就简单了很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版权局对证据的审核只是形式审核,并不对证据的真伪进行实质性的调查、取证、判别,这也给一些假冒登记的人留下了可趁之机。可见,版权登记证书也不是万能的,甚至在有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会裁定版权登记证书是错误或者无效的。

欲提起著作权诉讼,主体资格要先确定好

著作权诉讼,是指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侵犯著作权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中所产生的诉讼关系。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著作权诉讼的主体资格怎样确定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自然人和在特定条件下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一)作者首先是自然人。“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须具备的条件:1、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即借助语言、文字、色彩、线条等进行创作,反映自己创作个性及特点的人。2、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3、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作者作为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著作权主体,其权利是第一位的,即享有完整的和原始的著作权。

(二)法人、非法人单位在特定条件下也视为作者。凡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著作权法》第11条到18条的规定,关于著作权归属有8种情况,但是除了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外,基本上是谁使作品具有了独创性,谁才是作品的作者,从而也就是作品的著作权人,即著作权主体。

而对于转让所得的著作权,著作权的人身权与财产权可能是分开的。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人身权是不能转移的,而财产权是可以转移的,所以经常根据双方的约定,著作权的人身权部分归作者所有,而财产权的部分可能就归于约定的另一方。

遇到著作权合同纠纷时该如何处理?

著作权纠纷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就著作权的行使而发生的争执。著作权纠纷包括著作权侵权纠纷和著作权合同纠纷两大类。前者是指争议各方就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以及由谁承担等问题而发生的争议。后者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的争执。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发现自己的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可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侵权纠纷。

1、调解调解,是指发生纠纷时,在调解组织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组织可以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也可以是其他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著作权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都可以通过调解解决。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不能予以强制执行。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不同意按调解协议执行的,调解协议即失去效力,当事人可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

2、仲裁仲裁,是指仲裁机构依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著作权的仲裁由著作权仲裁机构进行,主要适用于对著作权合同纠纷的解决,而且在著作权合同中必须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不能进行仲裁。著作权仲裁机关所作出的仲裁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诉讼著作权的诉讼,是指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利用诉讼程序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一种方式。诉讼是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主要方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当事人之间调解不成以及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执行仲裁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裁决违法的,有权不予执行,当事人也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著作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时效期间的起算日从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版权许可特征及常见的许可合同

版权许可简单来说,就是将版权授权给他人使用的行为。那版权许可它有哪些特征呢?生活中常见的版权许可合同又有哪些?小编为你解答。

一、版权许可特征1、版权许可使用并不改变版权的归属。通过版权许可使用合同,被许可人所获得的仅仅是在一定期间、在约定的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对作品的使用权,版权仍然全部属于版权人,不会导致任何权利缺陷。

2、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制于合同的约定。被许可人不能擅自行使超出约定的权利,同时也只能以约定的方式在约定的地域和期限行使版权。同时被许可人还不能擅自将自己享有的权利许可他人使用,也不能禁止版权人将同样权利以完全相同的方式,在相同的地域和期限内许可他人使用。

3、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因为被许可人并不是版权的主体,除非版权人许可的是专有使用权。

二、常见的版权许可合同

1、出版合同出版合同是指版权人许可出版者行使其作品的出版权的协议。由于作品的主要形式是图书和文章,故出版合同可以大体分为图书出版合同和文章发表合同。

2、播放合同播放合同是指版权人许可播放者行使其作品的广播权的协议。根据规定,播放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时,应该取得版权人的许可。

3、表演合同表演合同即版权人许可表演者行使其作品的表演权的协议。除了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内的表演而外,表演他人作品都应该经过版权人的许可。

4、录制合同录制合同是指版权人许可录制者行使其作品的录制权的协议。根据规定,录制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该取得版权人的许可。


 

上一篇:新泰音乐著作权登记代理哪家好?

下一篇:泰山区软件著作权申请怎样办理?

版权所有:泰安万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